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注册资源减少,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时有发生,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出现。这些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14日。
据了解,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注册资源减少,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时有发生,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出现。这些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拟通过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形成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为在短期内实现目标,在借鉴专利领域非正常申请行为规制措施的基础上,起草了该部门规章,对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加强规范和引导。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有八条,重申了商标法确立的诚信原则和以使用意愿为前提申请商标注册的导向,规定了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类型及法律后果,提出了规制非正 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引导、规范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为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非正常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将依法惩戒。
据悉,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也可将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知识产权报)
《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
(一)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
(二)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他人商誉;
(三)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抢先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标;
(四)重复申请商标注册,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
(五)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
(六)申请商标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没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七)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八)帮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述类型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第四条 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应当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一)对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五条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
(二)取得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转让取得的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称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
(四)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所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取得的注册商标数量并予以标记
(三)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资助、扶持和奖励;已经资助、扶持或者奖励后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根据情节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年度起五年内对该主体及其关联主体不予资助、扶持或者奖励;
(四)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整改约谈,商标行业协会对该机构及有关商标代理人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五)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